重磅 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 地方性法规 《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经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了《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6章46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承担的义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条例》正式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落实农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依法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执法检查监管和农业环境监测,重点检查监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养户污染防治情况,严厉查处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未经无害化处理向环境直排养殖废弃物、或排放废弃物不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等农业面源污染违法行为,规范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助推农业绿色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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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从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等方面,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养殖污染防治义务作出规定,并设置相应的罚则,填补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环境监管的法律空白。
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违者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至 1万元罚款;不得直接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废弃物排放要符合有关排放标准,违者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条例还提出,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动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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